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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3470 人参与  2023年07月25日 22:41  分类 : 深国交哲学社  评论
哈里·法兰克福 (Harry Frankfurt) 于2023年7月17日去世,终年94岁。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1张

哈里·法兰克福 (Harry Frankfurt) (1929-2023) ,美国哲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名誉教授。法兰克福在哲学上的涉猎广泛,在道德责任与决定论问题,平等作为一种道德理想问题以及「扯淡」等伦理学,政治哲学和语言哲学领域都有突出贡献。在关于决定论与自由近四十年的争论里,法兰克福的这篇文章一直成功地保持着其地位。它激起了持久的争论,并成为了兼容论 (Compatibilism) 的代表作品。

在几乎所有最近的关于自由意志问题的研究中,一种被我称为「备选可能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 的原则占据了统治性角色。这一原则声称,只有当人们可能不这么做的时候,他们才能为自己已经做了的事情负有道德责任。它的确切含义存在争议,特别是关于接受该原则是否意味着承认道德责任和决定论不相容的问题。然而,实际上几乎没有人倾向于否认或甚至质疑「备选可能性原则」(以某种方式解释)的真实性。它似乎是如此的合理和不容置疑,以至于一些哲学家甚至将其描述为一种先验的真理。那些对自由意志或道德责任的解释存在根本分歧的人显然在其中找到了一个坚实而方便的共同基础,他们可以在上面有利地采取相互对立的立场。
但是,「备选可能性原则」是错误的。一个人可能对他所做的事情负有道德责任,即使他无法做出其他选择。这个原则的合理性是一种幻觉,可以通过更清晰地聚焦相关的道德现象来消除它。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2张

在寻找「备选可能性原则」的例证时,最自然的想法是想到这样一种情况:相同的情况既导致一个人做某事,又使他无法避免这样做。这些情况包括一个人被强迫做某事的情况,或者他被催眠推动行动的情况,或者一些内在的冲动驱使他做他所做的事情。在这些情况下,存在使该人无法做出其他选择的情况,而这些情况也同时导致他做他所做的任何事情。
然而,可能存在一些情况,这些情况构成某个人执行某个行为的充分条件,因此使得该人无法做出其他选择,但实际上并没有推动此人采取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产生其行动。一个人可能在没有任何选择的情况下做某事,而这些情况实际上并没有驱使他或导致他采取行动,甚至没有在他所做的事情的产生中扮演任何角色。
我相信,对这种情况进行检查会对「一个人做了某事且没有其他选择」这一状况与道德责任问题的相关性产生怀疑。我打算在讨论强迫的背景下设计一些这种情况的例子,并表明我们对这些例子的道德直觉倾向于否认「备选可能性原则」。然后,我将更广泛地讨论这个原则,解释我认为它存在的问题,并简要的描述它,但不对其可能如何被适当的修正进行论证。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3张

一般认为,被强迫做某事的人没有自由地做出这个决定,因此对于他所做的事情不负道德责任。现在,强迫和道德责任互相排斥的理论似乎只是「备选可能性原则」的一种特殊化表述。很自然地,对于一个被强迫做某事的人来说,我们会说他无法做出其他选择。而且,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被强迫意味着一个人的自由和道德责任被剥夺了,似乎仅仅因为这是无法做出其他选择的一个特殊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备选可能性原则」可能因与「强迫排除道德责任」的非常合理的命题相结合而获得某些可信度。
然而,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一个人被强迫做某事可能意味着他无法做出其他选择,也意味着他对自己的行为不负道德责任。但他缺乏道德责任并不是由于他无法做出其他选择。换句话说,强迫排除道德责任的理论不能正确地理解为「备选可能性原则」的特殊版本。
假设有人受到了一种他认为无法接受的惩罚的威胁,然后他按照威胁的发起者所要求的去做某事。我们可以想象一些细节,使我们认为这个人被强迫去执行有问题的行动,他无法做出其他选择,并且他对所做的事情不负道德责任。但是,是什么原因使得这种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没有道德责任呢?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4张

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考虑以下情况来解决。琼斯出于他自己的原因决定做某事,然后有人威胁他,威胁他如果不做这件事情就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严厉到任何理智的人都会屈服于威胁),最后琼斯做了这件事情。我们是否会认为琼斯对他所做的事情负有道德责任?我认为这将取决于我们认为琼斯最初的决定和威胁在导致他行动时所扮演的角色。
这种情况的一个可能性是,琼斯1并不是一个理智的人:相反,他是一个即使发生什么事情也会按照他曾经决定的去做的人,无论代价是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威胁实际上对他没有实际的影响力。他的行动完全没有考虑到威胁的存在,就好像他根本不知道威胁的存在一样。如果确实是这样,那么这种情况根本没有涉及强迫。威胁并没有导致琼斯1做他所做的事情。事实上,威胁也没有足以阻止他做其他选择:如果他之前的决定是做其他事情,威胁根本不会阻止他。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琼斯1受到威胁的事实并不会减少他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责任。然而,这个例子既不是「强迫豁免」(coercion excuse) 理论的反例,也不是「备选可能性原则」的反例。因为我们假设琼斯1是一个威胁对他没有强制性效应的人,因此,威胁实际上没有剥夺他做其他事情的选择。
另一种可能是,琼斯2受到威胁的威势所迫。考虑到这种威胁,他会执行那个行动,不管他之前做出了什么决定。此外,威胁让他深感不安,他完全忘记了自己早先的决定,并且完全出于对所受到的惩罚的恐惧而做出了要求他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他之前自己决定要执行的这个行动并不影响他所做的行为。当形势危急时,他想的只有威胁,只有恐惧驱使他行动。此前琼斯2基于自己的原因决定采取这种行动,这可能与评估他的性格有关;他可能对自己做出那个决定负有完全的道德责任。但他几乎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之所以采取这种行动,完全是因为受到了强迫。他之前的决定在导致他所做的事情方面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将其用来给他的行为做道德评价中是不必要的。
现在考虑第三种可能性。琼斯3既没有被威胁所迫,也不是对威胁漠不关心的人。正如任何理智的人一样,这个威胁给他留下了印象,如果他没有已经做出一个与所要求的决定一致的决定,他会全心全意地屈服于威胁。然而,实际上,他所做的这个行动是基于他在威胁发出之前做出的决定。当他行动时,他实际上并不是被威胁所激励,而是完全基于最初使他认可这个行动的考虑因素。并不是威胁导致了他的行动,尽管如果他没有为自己执行所要求的行动提供足够的动机,威胁本来会导致他行动的。
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任何人来说要确切地知道发生了什么是非常困难的。琼斯3执行这个行动是因为威胁,还是他的行动原因就是那些已经说服他这样做的原因?或者他是基于两个动机行动的,每个动机都足以解释他的行动?然而,这种情况比通常的情况更加清晰并不是不可能的。假设我们明确知道琼斯3是基于自己的决定而行动而不是因为威胁而行动。那么,我想我们有理由将他的道德责任看作不受威胁所影响的,即便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他都会屈服于威胁,并且无法避免做他要做的事。如果我们不知道威胁的存在,那么我们对他的道德责任的判断是完全合理的。因为威胁实际上并没有影响他执行这个行动。他的行动就像根本没有威胁一样。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5张

琼斯3号的例子乍一看结合了强制和道德责任,从而为强迫豁免学说提供了一个反例。然而,它并不是那么确定,因为不清楚这个案例是否构成了真正的强制行为。我们能否说琼斯3号已经自己决定要做某件事情,并且完全基于这个决定去做的时候,他被强迫去做这件事情?或者更正确的说法是琼斯3号没有被强迫去做他做的事情,即使他自己承认有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在起作用,使他不得不去做这件事情?我的语言直觉使我倾向于第二种选择,但它们有些模棱两可。也许我们可以说这两种解释中的任何一种,或者我们必须对我们所说的任何一种解释加上一个限定性的解释。
然而,这种模糊并不妨碍我们从这个例子中得出一个重要的道德教训。假设我们决定说琼斯1没有被迫。我们这样说的基础显然是,除非一个人因为施加在他身上的强制力而做某事,否则认为他是被迫的是不正确的。那么,不可抗拒的威胁被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到威胁的人被迫去做他所做的事情。同时,必须要有威胁是实际上导致他这样做的原因。另一方面,假设我们决定说琼斯3被迫了。那么我们必须承认被迫并不排除道德责任。我们也肯定会得出这样的观点,即只有当被强迫是导致一个人行动的原因时,强迫才会影响一个人的道德责任——也就是说,当他的行动可以被归因于他所受的强迫的时候。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6张
无论我们决定说什么,我们都会认识到,迫使排除了道德责任的理论并不是备选可能性原则的具体版本。那些由于受到强制力而无法做出其他选择的情况,要么根本不是强迫的例子,要么是这样的情况:由于强迫导致某人这样做的原因,他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面的道德责任。当我们原谅被迫的人时,我们并不是因为他无法做出其他选择而原谅他。即使一个人受到强制力的影响,无法执行除一个行为外的任何行为,他仍然可能对执行该行为承担全部道德责任。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7张

备选可能性原则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是因为它与受强迫可以排除道德责任的信条有关,而对后者的清晰理解会降低前者的吸引力。实际上,琼斯3的案例可能不仅仅阐明了这两种学说之间的关系,而且可能提供了一个决定性的反例来证明备选可能性原则是错误的。因为琼斯所受到的威胁的无法抵制性可能意味着他只能执行他所执行的行动。然而,由于琼斯执行行动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个威胁,所以这个威胁并不会减少他对所做行动的道德责任。
无疑,有人会对「琼斯案例是备选可能性原则的反例」的建议提出异议。或许从某种意义上讲,琼斯3不能做出不执行他所执行的行动的选择,因为他是一个理智的人,而他遇到的威胁足以动摇任何一个理智的人。但是,这种意义与备选可能性原则相关。他知道自己将面临难以忍受的严厉惩罚,并不意味着严格意义上讲,除了他所执行的行动,琼斯3不能执行任何行动。毕竟,如果他愿意,他仍然可以反抗这个威胁,并承担他的行动会带来的惩罚。就备选可能性原则所使用的「本来可以做其他选择」的概念而言,琼斯无法抵抗威胁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做出不执行他所执行的行动的选择。因此,琼斯3的案例并不构成备选可能性原则的相反例。
我不打算考虑「本来可以做其他选择」的概念在备选可能性原则中的意义,也不打算尝试衡量我刚才所描述的反对意见的力量。[1] 因为我相信,无论这个反对意见被认为有多少力量,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改变例子来避免这个问题。[2] 假设有一个人(我们称之为布莱克)想让琼斯4执行某个行动。布莱克准备付出相当大的努力来达成自己的目的,但他更愿意避免不必要的暴露。因此,他等待琼斯4即将决定要做什么,并且除非他(布莱克是这类事情的优秀判断者)清楚琼斯4将要做他不想要他做的事情,否则他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如果确实清楚琼斯4将决定做其他事情,布莱克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琼斯4决定做他想要他做的事情,并且确保他做了这件事。[3]然后,无论琼斯4的初始偏好和倾向如何,布莱克都将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8张
如果布莱克相信他必须采取行动来确保琼斯4按他的意愿决定和行动,他会采取哪些步骤呢?任何对「本来可以做其他选择」的含义有理论的人都可以通过描述他认为足以保证在相关意义上琼斯4不能做出其他选择的措施来回答这个问题。让布莱克发出可怕的威胁,以此迫使琼斯4执行所需的行动并阻止他执行被禁止的行动。让布莱克给琼斯4一种药物,或者让他进入催眠状态,在某些方式下产生一种无法抗拒的内在冲动,以执行布莱克所希望的行动并避免其他行动。或者让布莱克以一种更直接的方式操纵琼斯4的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微小过程,使通过他的突触和神经系统运行的因果力量决定他选择行动,并且他按照一种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行动。换句话说,在任何维持琼斯4不能做出其他选择的条件下,让布莱克使这些条件成立。我认为,这个例子的结构足够灵活,可以通过适应所基于的学说来避免任何不相关的指控。[4]
现在假设布莱克从未必须执行自己的手段,因为琼斯4出于自己的原因决定执行并确实执行了布莱克想要他执行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琼斯4对他所做的事情将承担完全相同的道德责任,就像如果布莱克没有准备采取行动来确保他这样做一样。基于他本来不能做其他选择的事实来为他的行动辩解或者阻止他得到应得的赞扬都是不合理的。这个事实对他采取行动没有任何作用,即使这个事实不存在,他也会采取同样的行动。事实上,一切都发生得好像没有布莱克出现在这种情况中,好像他并没有准备好干涉一样。
在这个例子中,琼斯4执行所需行动的条件是足够的。他执行哪个行动并不由他决定。当然,他的行动是自己决定还是布莱克干预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他自己倾向于执行哪个行动。但是,无论他最终是自己行动还是作为布莱克干预的结果,他都执行相同的行动-他别无选择,只能做布莱克想让他做的事情。然而,如果他自行行动,他对此负有的道德责任不会受到布莱克潜在邪恶意图的影响,因为这种意图从未发挥作用。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9张

一个人不能避免做某事的事实是他做了这件事的充分条件。但是,正如我的一些例子所示,这个事实可能在解释他为什么这样做时毫无作用。它可能根本不是实际导致他做某事的情况之一,因此他的行动应该完全基于另一种基础来解释。即便这个人无法去做其他事情,也就是说,他这么做并非是因为他无法不这么做。现在,如果某个人除了做某件事情之外没有其他选择,他做了这件事,别无选择,但是,即便他可以选择做其他事,他依然会选择做这件事。使他无法做其他选择的情况可以从情况中减去,而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发生的事情或原因。无论是什么实际上导致这个人做他所做的事情,或者让他做这件事,即使他本来可以做其他事情,也会导致他做这件事。
因此,就他的行动或他如何执行它而言,如果使他无法避免执行它的情况没有发生,那么情况将没有任何不同。他无法做其他选择的事实显然并不能提供任何依据,以认为如果他能够这样做,他可能会做其他选择。当一个事实在解释一个人的行动问题上无关紧要时,将它赋予任何道德责任评估中的权重似乎是无端的。当这个事实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帮助理解他为什么这样做,或者在其他情况下,他可能会做什么时,为什么要在对这个人做出道德判断时考虑这个事实?
因此,备选可能性原则是错误的。它声称,如果有情况使一个人无法避免执行某个行动,那么他就不承担道德责任,也就是说,他应该被免除责任。但是,可能存在一些情况,使得一个人无法避免执行某些行动,而这些情况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导致他执行这些行动。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引用它来试图免除自己对所犯行为的道德责任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假设中,这些情况与他所做的事情实际上没有任何关系。即使这些情况没有发生,他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并且他会以同样的方式被引导或被迫去做。
我们经常为别人的所作所为开脱,当他们告诉我们(而我们相信)他们没有其他选择时。但这是因为我们假定他们告诉我们的解释了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我们默认他们不是在故意欺骗我们,因为如果一个人引用他无法避免做某事的事实来作为借口,而他充分知道他做这件事并不是因为这个原因,那么他就是在故意欺骗。
纪念哈里·法兰克福:备选可能性与道德责任 / 翻译  哲学 第10张
假设一个人告诉我们,他之所以做了他做的事情,是因为他不能做其他的选择;或者他说他做了他做的事情,是因为他不得不这样做。我们通常会接受这样的陈述(如果我们相信它们)作为有效的借口,这样的陈述乍一看似乎调用了「备选可能性」的原则。但我认为,当我们接受这样的陈述作为有效的借口时,是因为我们假定我们被告知的不仅仅是这些陈述严格和字面上的意思。我们理解提出借口的人的意思是,他之所以做了他做的事情,仅仅只是因为他不能做其他的选择,或者只是因为他不得不这样做。我们更进一步理解他的意思是,当他做他做的事情时,不是因为那是他真正想做的。因此,我认为「备选可能性」的原则应该被以下原则所取代:如果一个人之所以做了某件事情,仅仅是因为他不能做其他选择,那么他就没有道德责任。这个原则似乎不会与认为道德责任与决定论相容的观点相冲突。
以下情况都可能是真实的:有些情况使得一个人无法避免做某事;这些情况实际上在促使他做出这个行为方面起了作用,因此说他之所以做出这个行为是因为他无法做出其他选择是正确的;这个人确实想做他做的事情;他做了这件事情是因为这是他真正想做的,所以说他做这件事情仅仅是因为他不能做其他选择是不正确的。在这些条件下,这个人可能对他所做的事情负有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即使他真的想做某事,但如果他之所以做了某件事情,只是因为他无法做出其他选择,那么他就没有对他所做的事情负有道德责任。/

注释:

 [1] 这个「可替代可能性」的原则使用的两个主要概念是「道德责任」和「本可以做出其他选择」。在讨论这个原则时,如果不分析这两个概念中的任何一个,那么这似乎就像是一次剽窃企图。读者应该注意,我的海盗旗已经升起了。 
 [2] 在我即将提出的例子之后,我想到罗伯特·诺齐克 (Robert Nozick) 几年前在讲座中提出过一个类似类型的例子,并将其作为反驳「可替代可能性」原则的反例。 
 [3] 假设布莱克能够预测琼斯会做出什么决定,并不涉及决定论的问题。我们可以想象琼斯经常面临着他现在面临的A和B两个选择,而他的脸在他决定做A时总是会抽搐,而在决定做B时从未抽搐。如果知道了这一点并观察到了他的抽搐,布莱克就有了预测的依据。当然,这假设琼斯的抽搐与他随后的状态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但是,任何合理的决策或行动观点都会认为,做出决策和执行行动都涉及到早期和晚期阶段,并且这些阶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早期阶段本身不是决策或行动的一部分。这个例子不需要这些早期阶段与更早的事件有确定性关系。 

 [4] 这个例子也足够灵活,可以完全消除布莱克的角色。任何认为这个例子的有效性受到其依赖于一个将其意志强加于琼斯4身上的人类操纵者的人,都可以将布莱克换成一个编程执行布莱克任务的机器。如果这仍然不够好,那么可以忘记布莱克和机器,假设它们的角色由自然力量扮演,这些自然力量完全没有意志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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